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掘起的新唐山"为例,谈谈怎样做好电视调查性报道

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掘起的新唐山"为例,谈谈怎样做好电视调查性报道

对调查性报道的几点认识
现在新闻界对调查性报道的认识众说纷纭,受西方媒体的影响,有人认为调查性报道就等于揭露、批评性报道,它的宗旨就是关注社会上一切蓄意掩盖的丑恶和不道德的新闻并加以无情揭露。有人认为,调查性报道不能只局限于揭露性的题材,因为现实社会生活中许多事件、人物和话题具有正面的、积极的、健康的新闻价值,同样需要进行深度报道,需要发掘和调查,从这方面来说,调查性新闻报道更应积极地表现非揭露性的题材即中性和正面题材。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客观,更全面,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因为只有这样,调查性报道才能更有利于维护安定、解决矛盾、推动社会进步。作为做调查性报道比较成功的电视栏目《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报纸《南方周末》等在这方面都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下面是笔者对调查性报道的几点认识。

调查性报道一定要把握好“度”

调查性报道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形式,与其他宣传形式一样,也要正确把握好“度”。否则,就有可能在报道中失之偏颇,给整个新闻宣传工作带来被动,甚至会给新闻单位和记者本人带来一些不应有的法律纠纷。
首先,批评性报道在量上一定要适度。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家,社会丑恶现象在整个社会中毕竟是少数,它虽有害群之马的危害,但对整个社会大局来说,它只是社会前进中的一个“拦路虎”和“绊脚石”。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就是打掉这个“拦路虎”,踢开这块“绊脚石”。我们整个社会的主流是好的、积极的、进步的。如果对于这样的“拦路虎”和“绊脚石”不加选择、不择手段地统统加以在媒体上批评、曝光,就容易给人一种误导,即社会上各个行业、各个部门有这么多的“拦路虎”和“绊脚石”,从而会使观众对社会的本质、社会前进的主流产生怀疑,因而会造成不应有的 “负面效应”。
其次,揭露、批评性的报道除了在总体“量”的气氛上要适度以外,还要在问题的选择上注意把握好“度”,特别是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难点问题的选择和报道,更要准确把握好“度”,否则就难以达到监督的作用和效果。
焦点问题往往是社会矛盾和公众注意的集中点。对这类问题的报道必须慎之又慎,切实把握好“度”的原则。对于这样的焦点问题的报道,我们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即必须全面客观地解剖问题和矛盾,找准矛盾的核心和集中点,采访深入,分析客观,报道全面。二是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原则。只有局部服从全局,才会使舆论引导更为实际和有利,才不至于激化矛盾。对事关大局的批评性报道尤其要谨慎处理,讲究时间、密度和方法。当然,这种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并不是要回避矛盾和问题,而是要讲究策略,顾全大局。对那些无碍于大局,但损害了大多数人利益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就必须坚决彻底地予以“曝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

调查性报道需要充分挖掘事实真相

我们知道,调查性报道应该是一种深度报道,在报道中要求揭示出事件的真相。所谓真相就是正在或一直被遮蔽的事实:有的被权力遮蔽,有的被利益遮蔽,有的被道德观念和偏见遮蔽,有的被我们狭窄的生活圈子和集体无意识遮蔽。
在上个世纪40年代,美国《哈钦斯报告》曾这样指出:“所谓深度报道就是围绕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把新闻事件呈现在一种可以表现真正意义的脉络中。”调查性报道作为深度报道,它在事实的基础上,不是简单的报告事实,而是为读者梳理出关于事实的认识。把事实“表现在真正意义的脉络中”。
调查性报道对于时效性的要求并不像消息那样高,这给了调查性报道广阔的空间。调查性报道所反映的新闻事实,作者要能越过事实本身,对事态发展进行前瞻和对未来社会走向进行预测。
如果是其他媒体刊播过的题材,就必须在对已知新闻事件中的未知事实的重新发现、重新调查、重新阐释上下工夫。被媒体报道、展示过,并不等于整个事件和全部事实都为公众所知,当中可能很多事实跟公众所理解的或者从媒介上看到的有出入。有的事件虽然已被报道了,但有很多事实可以重新发现,或者说,可以更多地用深度吸引人,这个深度就是对事件过程的一个重新展示。

新闻调查要依法进行

我们现在常说的是如何保护记者采访的合法权益,反过来,记者在采访和调查时也要依法进行才行。
因为调查性报道尤其是揭露性题材的报道经常牵扯到隐性采访(偷拍、偷录)问题, 这就会就导致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将导致许多矛盾产生。
隐性采访,又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新闻记者在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情况下,运用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等各种方式而获取新闻事实的行为。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得到的往往是比较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舆论监督作用大,深受群众欢迎。然而,隐性采访是一把 “双刃剑”,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用得不当,不仅达不到记者的采访初衷,有时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引起法律纠纷。
由于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隐瞒了自己真实身份,因此被采访对象对记者很少戒备,甚至毫无防范。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可以比较方便地获知事件真相和当事人的隐秘情况。将受访者的家庭状况、年龄、职业、收入以及未成年人的详细资料在大众传媒上公布,是绝大多数当事人不能容忍的。最近一二年,关于记者隐性采访侵犯被采访者隐私权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媒体败诉的情况不在少数。虽然2002年4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认了“偷拍偷录”行为的“证明力”,弥补了隐性采访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缺憾,但是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一直是大力保护的,隐性采访一旦涉及到泄露公民隐私,新闻报道就会处于尴尬境地。
在这方面,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带了个好头。他们就此确定的信条是:“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四)经制片人同意。”《新闻调查》的做法对我们新闻记者进行调查性报道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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