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5年后如果被公司以裁员形式而辞退,那么公司应该怎么补偿我,还有每年都固定发的季度奖和年终奖是不是也应该发给我?按照旧的劳动法上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社部发〔2005〕12号)
那么公司就应该给我补五个月的工资,除此之外07年我干满一年后的季度奖和年终奖是不是也同样要给我呢?
如果到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样的情况在新的劳动法上又该怎么解决呢??
希望能把引用的法律条文也列举出来。谢谢!
解答详细的我另外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