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和《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和《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中都规定了关于残疾人乘机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我想问这两个法律之间是什么关系,其效力如何,是否都属于部门规章?在个案中应以哪个为准?存不存在后颁布的效力比先颁布的效力高的问题?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CCAR-271TR是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而制定的规则。属于规章。
《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是为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而制定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法律效力应该高于相应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与之具有同等效力。法的效力不是以颁布的时间来确定的!
法的效力等级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表示效力高于)。
以上仅属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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