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项目监理部工作存在什么问题? 对相关问题给予解决的建议 都写一下

如题所述

1.问题: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的服务内容和工作范围阐述不详或者表达不准确,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问题,易引发争议或承担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策: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中,要将监理的工作范围阐述清楚。服务内容可按合同管理方面、质量控制方面、进度控制方面、造价控制方面和监理工作的扩展内容详细阐述;或按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阐述。万一在监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其他争议的问题就较容易分清监理单位是否应对此负责。

2.问题:《监理实施细则》细则不细,抄施工工艺、技术规范的内容,忽略了监理自身的工作特点,应采取的方法和应采取的措施;对某些技术规范认知度不够,知识面欠广欠深,致使某些关键工序监管失度,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漏编该分部的《监理实施细则》.
对策:对于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中具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亦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周密地、更具针对性地对工程建设实施控制。一般凡要编写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宜要求施工单位先编写施工方案,然后可有针对性地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控制目标和控制要点、工序的关键和特殊性、以及监理工作方法、控制措施等。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新规范、接受新技术,掌握本专业范畴内的常用标准,关注技术的进步与规范的更替,及时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工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找到有关资料去了解、研究、掌握它。培养虚心好学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同行的磋商交流。

3.问题: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审核,监理的审核意见不明确,模棱两可;审核不细致,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牛头不对马嘴的内容、无针对性的内容、甚至用于其他项目的“无中生有”的内容,也用“严格按此施工组织设施”一句话搪塞过去;审核时间超时限。
对策:首先,对于施工单位呈报的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审核意见如同意或不同意一定要明确,即使同意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宜写几句评语,将审查的痕迹留下来,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某些欠缺处也可提出整改的要求。如不同意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写出1、2、3等不同意的理由,并及时整改,作再次报审。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预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提出施工组织设计报审,并在不影响正常开工的前提下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作。

4.问题:(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施工单位未报送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未识别;(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而未组织专家对其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论证;(3)参建单位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监理未识别;(4)专家论证后,施工单位未按专家意见优化原方案,仅将论证报告连同原施工方案向监理报审,监理未识别;(5)甚至个别工程项目中,监理审核通过在前,施工单位报审在后,最后才是专家论证报告,监理未识别;(6)大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均未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对策: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就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的监理方法及措施。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同步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应强调施工前必须有方案,方案的报审必须提前或事先,且应有一定的提前量。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依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在监理工程中,针对施工单位在某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时存在质量通病现象,亦可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该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审批通过后再施工。

5.问题:(1)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不到位;(2)对项目部的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等能否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备案,未严格执行;(3)项目经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缺额没识别,甚至在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签到栏中帮项目经理补签名。
对策: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报审,应有项目部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监理机构不能仅仅收下这些文件资料就了事,而是要对此进行审查,审查其能否满足项目管理需要,以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发现项目经理不到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项目经理限时到位,项目经理仍不到位,再发一次、两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最后由建设单位处置,切不可帮施工单位“隐瞒”项目经理不到位的事实,届时工程不能顺利进行或发生事故,项目经理或专业管理人员不到位是主要原因之一,监理如不识别将承担连带责任。专职安全员的到位人数,须按建设部的规定。经常遇到施工单位仅报几张“c”类证复印件,或服务单位是其他企业的,监理机构要予以识别,敦促其及时整改。工程中的特种作业内容常随着工程进展一直在变换,特种作业人员也一直有进有出,监理机构对工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是采取备案制,凡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应报监理机构备案,监理人员应注意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并做好记录,这项工作是动态的,不能停留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一批资格证复印件就“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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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2
一、目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三)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二、基本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二)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禁止这种“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包括一些设计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监理部、监理公司等),也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三)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应当提出的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监理招标投标书的示范文本和工程合同条件,实际都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制定的,条款周密而严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它,学习它,掌握它,以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三是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此举可通过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来实现。由于我国的监理工作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迟,规范与成熟的程度远远不够,在目前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真正有效地独立全方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于的职责。
  (四)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总监空挂名的问题,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应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同时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并没有到位的情况。重点加强招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或直接委托)后的押证制度,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发放总监管理手册,使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其次是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将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五)改革监理收费办法,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现在我省实施的监理取费办法是1992年制定的。当时建设监理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为了有利于监理工作的起步和开展,收费标准只是低水平的。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建设监理的需要。低收费,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监理单位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因此,适当提高监理价格是完全必要的。工程监理是一种高质量的服务,当监理价格过低时监理单位很难派出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很难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或者无法保证监理人员数量,也就无法提供优质服务,“优质优价、低价质差”这是市场规律的一个法则。
第2个回答  2012-05-22
提些建议,供参考.
所谓的项目监理部就是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和顾问,并负责管理实施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
一 项目监理部存在的问题
1 工程项目流动性较强,工程项目一个承接一个,因此,监理人员分散,调配和管理难以到位;
2监理人员知识和能力参差不齐,对法律和经济管理了解有限;
3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4不规范的工程招标形式的出现。监理形象有些下滑。
二 项目监理部存在的问题
1提高人员的素质,在通过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前提下,监理人在项目工程中要做好工人的安全教育。重视安全工作,将安全管理工作与项目的其它各项管理工作相结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解决不规范的招标形式.通过正规的市场招标活动,重质量而不重压价,保证监理企业规范运作,监理人员待遇合理,留能住优秀人才。
3制定符合项目监理人员的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调配人员,控制进度的、质量的控制、成本.
4用信息技术严格监管工程,促使监理应该坚持的原则。把监理方面的责、权、利细分考核,输入信息管理,实现预防为主,以人为核心,用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序质量。
5 选用较高综合素质项目监理总监.监理总监要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掌握招标过程中的各类信息,用科学合理的竞争手段进行竞标。提高竞争力水平,降低成本的同时,保证项目成本的合理性、准确性,保证业主以及相关人士认可和承认.追问

还有吗??我可以再加分!!越多越好!!!

第3个回答  2012-05-22
不同监理部问题都不一样啊,机构臃肿,工作效率低,推脱责任,廉政问题等等
第4个回答  20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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