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A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同时,C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与B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没有按约定返还贷款。B银行一直没有催缴。2006年10月24日,B银行向A公司做出书面《催款通知单》,要求A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A公司法人印章,但仍然拒绝还款。
2008年2月10日,B银行以A公司和C公司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A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对C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B银行对A公司和C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