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对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最高金额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数额均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里需要认识到,所说的是“加处罚款”,其不同于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加处罚款”是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罚款的再处罚,基数是罚款额。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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