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新政策还需要提供成本票么

如题所述

再生资源回收新政策不需要提供成本票。

财税〔2008〕157号,明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主要内容: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规定了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退税比例、申请退税应提交的资料。

(三)财税〔2008〕117号,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中有关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问题进行明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