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了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针对同一法益(本罪法益)实施的,尽管形式上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未超过原法益侵犯范围和程度而不可罚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核心要素有三,其一是只能发生在状态犯的场合,其二是只能针对同一法益,其三是不能扩大法益损害。所谓同一法益,是指同一法益主体的同一法益,如果侵犯了第三者的利益,当然就不属于同一法益。[8]也有学者认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之所以并不另成立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缺乏违法性),也可能是因为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缺乏有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三款 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是必须伪造的对象与运输、贩卖的对象是同一的,才会出现法定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如果运输、贩卖的对象与伪造的对象不同一,意味着出现了新的结果,就 应该数罪。伪造的正在流通的各种货币的,都成立伪造货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