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废标的理由有异议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找你们的信息来源了解详细的废标过程和理由,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废标(包括口头给你们的答复),那么废标结果挂网后的七个工作日以内,可以找其他理由(有合法信息来源的理由)书面质疑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并回复后,如果不满意直接找当地财政局投诉,投诉结果出来以后要求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当地招监办举报。在这些工作的时间内,给你们很多机会和时间做工作(有可能中途相关人员找你们商议解决,你们就占主动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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