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时,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与。(三)评议、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评议对象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对近亲属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对已批准的低保对象,确定拟保障金额,将保障对象相关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长期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五条 一、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二、具体的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一)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二)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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