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跟单位约定了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转正后每月3500元(没有文字证明),但试用期过后单位不给涨

仍然按2000元,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所以我申请仲裁转正后工资应当不少于2500元,但仲裁委没有支持,有法律依据吗?

“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并不能反推出后不少于2500元,现试用期2000元,转正后还是2000元,也即试用期工资2000元没有低于转正后工资2000元的80%,而是达到了100%,所以你的反推是不成立的。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约定转正后每月3500元,恐怕你只能考虑是否还在单位工作的问题了。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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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2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也可以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你查一下你们单位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多少,看有没有低于它的80%。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8-23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试用期的。
2、对于约定工资,可以录音确定。仲裁委没有支持的,你还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3、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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