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如题所述

作业监护人的职责有:
(一)安全交底。作业监护人需接受作业申请人对其进行的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包括“作业详情”(A栏)、“有效期”(B栏)、“工作类型”(C栏)、“可能存在的危害栏”(D栏)、“采取的防护措施栏上”(E栏)等内容,接受安全交底后,在作业证中“声明并签名”(F栏)上签字确认。
(二)实施作业。在实施作业过程中,如作业人未执行《作业许可证》(含专项JSA分析表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涉及的内容及相关规程规定,作业监护人需及时纠正和制止其违章行为。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期间应设专人监护,作业监护人需佩戴作业监护人证,作业期间坚守现场,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三)作业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四)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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