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雾天临时停车时,机动车应遵循相关规定进行照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条件下如无路灯或照明不良,需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遇到同向行驶的后车接近时,需避免使用远光灯。条例第八十一条进一步规定:
当能见度小于200米时,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应一并开启,车速限制在每小时60公里,且与前车保持至少100米的距离。
当能见度降至100米以下,除了上述灯光外,还需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降至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至少50米的间距。
最为关键的,当能见度小于50米时,务必开启所有必要灯光,包括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车速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此时应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以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