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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为什么不属于侵权?
既然乙邀请甲前往某水库游泳,乙难道不就因此而负有保全甲生命的义务么,甲因抽筋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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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2008-02-23
乙邀请甲前往某水库游泳,事发突然非人所能预料,况且乙也不是故意知道甲有抽筋的毛病才让他去游泳的。所以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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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第1个回答 2008-02-23
如果说乙邀请甲去逛街,结果甲被车撞死,那乙是不是也属于侵权呢?
由此可以看出,乙并没有侵权,如果甲是为成年人,那么乙就有保护甲的义务了,在此案中乙如果说在甲溺水后没有实施救助,那么乙就有过错,那么才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第2个回答 2008-02-23
还有一条,是乙自动要去,没有强迫性的..
相似回答
甲邀
请乙去
游泳,乙
不幸淹死,甲负有民事责任吗
?为什么?
答: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是民事法律关系但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
答:
前一案例中,酒力再大,也有撑不住的时候,甲极力劝酒,导致乙中毒住院,甲的行为导致乙后面的危害结果,甲明显有过错;后一案例中,乙会
游泳,
且是”应邀“,甲并无强劝,甲的邀请并不一定导致乙的溺亡(乙会游泳)
,乙抽筋
溺亡,是意外事件,从因果关系和行为过错上看,甲并无明显过错,都很难讲...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详细
??
答: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及解析:C. 解析: 《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是民事法律关系但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
答:
因为甲极力劝酒是过错行为,与乙的中毒有因果关系。
而乙与甲的游泳溺水身亡没有因果关系,甲的死亡是自身原因
。乙的邀请行为没有过错。
...是民事法律关系但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
答:
前一案例中,酒力再大,也有撑不住的时候,甲极力劝酒,导致乙中毒住院,甲的行为导致乙后面的危害结果,甲明显有过错;后一案例中,乙会
游泳,
且是”应邀“,甲并无强劝,甲的邀请并不一定导致乙的溺亡(乙会游泳)
,乙抽筋
溺亡,是意外事件,从因果关系和行为过错上看,甲并无明显过错,都很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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