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5、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二、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主要异同点

1、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3、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

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

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扩展资料:

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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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05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1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文件,以下113号文)中,明确PPP项目采购可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为推广PPP模式,规范PPP项目采购行为,财政部又相继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文件,以下简称“215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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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6-08
本质区别
一言概之:竞争性谈判最后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最后比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
竞争性谈判:在经过一轮或者多轮谈判后,供应商在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报出最后报价,谁报的价格最低谁就是候选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磋商结束后,也是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但这时磋商小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对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谁得分最高谁成交。
相比之下,竞争性磋商对需求不太明确的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向磋商小组展示产品质量、服务等都是有优势的。
五个细节不同
一是“等标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二是澄清修改期限不同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对谈判文件或者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都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实施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磋商)小组。
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三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是评审专家组成不同
谈判小组和磋商小组都是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就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值得关注的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
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五是使用条件不同
竞争性谈判有4种使用条件,竞争性磋商有5种使用条件。另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更适合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其中,谈判和磋商有两种使用条件是相似的。
符合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有如下4种情形,包括: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有如下5种情形,包括: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4个回答  2019-09-27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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