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治疗不满,而以“停尸”的方式维权合适吗?

如题所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第2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各种不当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治疗不满,而以“停尸”的方式维权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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