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有哪些税收政策对跨国公司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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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政策与税收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都是指导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但税收原则是指导税收行为的思想观念性的准则,具有指导意义,且较宽泛;税收政策是税收行为的指导准则,更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必须执行。此外,税收原则具有普遍性,收政策具有时间性。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的经济理论和税收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要求制定的。税收政策有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税收总政策是根据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税收实践中所必然发生的基本矛盾而确定的,是用以解决这些基本矛盾的指导原则。又称”税制建立原则”。税收具体政策是在税收总政策指导下,用以解决税收工作中比较具体矛盾的指导原则。税收总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收具体政策则应随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税收总政策是建立各项税制的指针,而税收具体政策在每项税收制度中的体现就不尽相同。税收总政策是指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税收政策是指某一税种的政策。税收总政策及其指导下的具体政策,对于税制的总体布局和税种结构的建立,以及各种税的税率、税目、减免、课征环节等税制要素的确定都十分重要。税收总政策和税收具体政策不明确或不正确,就会使税制的建立和改革发生偏差和失误,对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一、我国税收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税收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建国初期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税收政策

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中心从乡村转到城市,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任务。税收工作重点也开始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同年,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这就是建国初期的税收总政策。在这一总税收政策指导下,又根据全国税收制度不统一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统一税政,平衡财政收支的税收政策。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财政比较困难。中央人民政府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当时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全国税收制度不统一,老解放区仍实行各根据地制定的税收制度,新解放区除废除国民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税收以外,一般沿用旧税法征税。致使全国各地的税收制度不一,税收负担不平衡,对生产的发展和保证财政收入不利。中央人民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统一税政、平衡财政收支的总的税收政策。

这一总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一系列重大原则,建立了新中国第一个统一税收制度。对于全国财政经济的好转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确立了新中国的税制。新税制总的政策是统一税政、平衡财政收支。同时制定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等具体政策,这一政策是通过“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来体现的。多种税是指同一商品流转额同时征收几种税,多次征是有的税种要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多次征收。如在商品出厂时,要征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再经过批发和零售时,还要在每个环节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采用这种税收制度,是因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特别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方式多种多样的情况所决定。“多种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不仅使国家从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取得财政收入,也从多方面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防止偷漏税款。实践证明新税制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物价,平衡城乡税负,恢复国民经济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起了重要作用。

(二)保证税收、简化税制,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

1952年底,我国胜利地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了,商品流转和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商品流转环节大大减少,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现象。同时,认为“多种税、多次征”的复杂税制不利于国家的计划管理和国营企业经济核算。因此,提出了“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税收政策开始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是贯彻“利用、限制、改造”的原则,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如对国营商业批发工业品和在本系统内调拨农产品不征税,而对私营批发商业一律征税;对私营工商业征收所得税,限制资本,而对国营工商业则不征所得税;对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等措施。这对私营企业的改造和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都有重要作用。

二是通过税收分配,节制资本。在征收工商企业所得税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润采取了“四马分肥”的分配办法。即把私营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资方股息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实际上是对资本家进行赎买政策的一种形式。

三是按改造程度实行“区别对待”。税收对接受改造的私营工厂和未纳入改造的私营工厂,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公私合营企业在税法上放宽,并按照国家对他们的控制制度,采取相应的税收措施,在税收管理上,也按照企业不同的改造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鼓励向高级改造形式发展。

四是农村工商税实行“轻税”政策,促进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限制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发展倾向,对手工业合作社采取了税收扶持措施。

(三)简化税制的税收政策

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认为原来适应对私营经济利用、限制、改造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已不适应基本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此,提出了“基本上在原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税收政策,并在1958年对原工商税制作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调整税负。

1973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不论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作用,把国营企业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把税收看作是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主张“税利合一”。对税制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四)合理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需要,我国税收制度也逐步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改革,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都大为增强。

从1979年起,对当时实行的税种进行必要的改革,并适当恢复一些税种,开征了一些新的税种。建立了涉外税制,建立、健全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通过两步利改税,突破了几十年统收统支体制的格局和对国营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禁区,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且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创造了条件。国家对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都建立了征收所得税的制度。与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个条例(草案),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使不同税种在不同经济领域里分别发挥特定的调节作用。国务院还发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资源的级差收益进行调节。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我国的流转税体系的建立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又一次改变了我国税制、再次实现了从较为单一的税制向复合税制的转变,使我国税制建设开始步入新的轨道。从1984年到1994年1月1日止,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不断的完善,还陆续开征了其他一些税种,废止了一些税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税收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形成了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各税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从整体上看基本上适应了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了我国的税收基本政策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

我国这一总的税收政策,主要考虑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和特点的税收制度。市场经济要求我们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格局。现实经济生活中有许多分配关系没有理顺,这其中包括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等,有很多不尽合理、不够规范的地方。另外,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包括对税收的管理要与国际惯例相衔接。

这一税收基本政策是通过各个具体税种的政策来体现的。我国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大,是整个税制改革过程中最主要、最关键的部分。流转税的政策目标是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目标是:调整、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实现公平竞争。个人所得税现阶段我国对公民的收入政策是:既要破除平均主义,鼓励多劳多得,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采取措施,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避免两极分化。按照国际惯例,重视发挥税收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农业税收政策方面,新中国的农业税政策是在扬弃旧田赋的基础上,总结革命根据地的经验,按照各个时期我国对农村的政策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

农业是基础,鼓励和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现行农业税政策是轻税、增产不增税和合理负担的政策。

轻税政策是我国农业税的一项基本政策。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为15.5%,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实际农业税负担在不断下降。据统计,全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在建国初期为13%,“一五”时期为11.6%,“三五”时期为6.4%,“五五”时期为4.2%,目前基本维持在2%左右。除税率较低外,农业税还规定了许多减免税项目。对农业税实行轻税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落后,生产效率较低和农业产品商品化程度不高。实行轻税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今后,除继续保持农业税的轻税政策外,还应从国家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各种收费政策统筹考虑,才能做到切实减轻农业生产的负担。

“增产不增税”实际上是稳定税负的政策。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在总体上保持农业税征收总额基本稳定。目前,农业税基本稳定在1961年调整后的征收额上。主要是农业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征收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不超过10%。增产不增税,并不是说每个纳税人的负担绝对额不变,在一定范围内或时期内仍有局部调整变动,但总体上是增产不增收,鼓励农业增产。

合理负担是指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要公平,纳税人所承担的农业税负担要与其收入水平相一致。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自然生产条件和生产水平相差较大。因此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经济作物之间和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应该公平,这也是农业税的重要政策。

在关税政策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关税政策由传统的“以防范为主”转向了“以促进为主”的政策方针。确立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的进口,促进和保护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关税收入的政策。我国的关税税则目前还是自主税则,不是协定税则。即对输入的货物一律以固定的单一税率征收,而不论贸易对象归属哪一贸易集团或哪一主权国家。今后,如果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必然会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协定税则,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谈判,以协定的形式来订立税则。

三、制定税收政策的原则

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是广泛的。首先,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只有取得财政收入,才能给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商品,建立正常的生产关系,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税收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直接产生影响。理想的税收政策应该是既能满足国家的财政收入需要,又不对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制定正确的税收政策,必须考虑如下因素:

1.税收政策的制定,既要保证财政收入,又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是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可能有稳定充足的财源。制定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应当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在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条件下,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国家整体财力的可能,以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确定一个适度合理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既保证财政上的需要,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既不能一味地强调“保税”而不顾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能只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而不注重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和经济的长远发展。

2.税收政策要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就要坚持公平税负的原则;结合财政政策的实施,要有利于对经济宏观总量的调节;要有利于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公平竞争和发展;还要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3.税收政策的制定,要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有利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形成真正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以便进入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

4.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逐步提高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比例,以便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5.税收政策的制定要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配合。税收政策是整个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税收政策的制定必须与其他经济政策相配套、相接,才能更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情况复杂、政出多门,更应该注意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出台,要有步骤、有计划地选择,不可盲目行事。

6.税收政策的制定,还必须考虑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外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由于对外开放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税收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必须根据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配合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结合国际是税收政策调整的趋势,对我国的税收政策进行及时的修正,以有利于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较广泛,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税收政策的实现及实现程度,如同其他经济政策的实现一样,要受到一定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这就是不同的经济条件,要求选择不同的税收政策。如何选择我国的总体税收政策,即我国税收政策是实行中性的税收政策还是非中性政策。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中争议都较大。

所谓税收中性,就是国家征税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不会造成其他影响。从宏观上讲,征税后仅仅是从全社会总产品中扣除了一部分,而不会影响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运行;从纳税人来讲,纳税人仅仅负担所征收的税额,而不会有额外的负担。

一般而言,税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是产生额外收益,即征税后,对经济的影响除了使社会承担税收负担外,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政府对污染环境的工厂课以重税,除了课税额本身外,还可以使这些工厂减少生产或停止生产,社会用于治理污染的费用会因此减少,同时环境本身也会得到改善,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增加,产生了除税收额以外的收益。二是产生额外损失,即课税后,经济体系除负担税收额外,还要承受其他负担。例如,若对污染企业课以轻税,对其他企业课以重税,就会使环境污染加重,社会治理污染的费用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课税便会产生额外损失。

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经济体系仅仅承受税收负担,不再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其实质是,国家征税不应对市场机制产生影响,课税时,市场机制仍然是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决策的主要力量,税收不应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经济决策的主要因素。

税收中性最早提出,是针对间接税而言的。政府若对某些商品课征间接税,这些商品价格会上涨,消费者会因此而减少对涨价商品的消费,会多消费其他商品,从而会承受税收之外的负担。因而最早提出“税收中性”的英国新古典学派代表人物马歇尔认为,政府应增加直接税,减少消费税,从而使税收保持“中性”。

税收中性是西方市场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的产物,其根本点是要政府不干预经济,由“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去调节。

实际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税收涉及面广,渗透各方,个人或企业总要考虑各种税收的作用,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仅限于征税额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会存在税收额之外的收益和损失。即使是课征直接税,也有干扰市场运行的作用。“税收中性”只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用来表示政府利用税收干预经济的程度。

从西方国家的发展情况来看,在资本主义刚开始发展时,一般强调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进入自由竞争阶段后,才主张政府少干预经济,实行税收中性。二战以后,西方经济学界曾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税收不能再保持”中性”,甚至认为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调节手段,与其他宏观政策一起,可以弥补市场的缺陷。20世纪70年代以来,所谓”政府失灵”的理论流行,提倡税收应保持中性的观点又盛行起来。可见,税收中性与否,与政府如何运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有关。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对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也有许多认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税制处于恢复、完善和改革阶段,针对”税收无用论”进行了拨乱反正。但是由于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税收的作用被过于强化,税收似乎是无所不能,税收负担的调节任务过多,这在当时是有一定社会经济背景的。

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有人认为,既然要搞市场经济,就应让市场规律去发挥作用,政府管得越少越好。但也有人认为,正因为处于转轨时期,更应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不能实行中性税收。实际上,我国目前的突出问题是市场体制尚未完全建立,适当强调税收中性,与其他政策相配合,有利于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客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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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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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组织为我国企业实行跨国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平台,但同时这些企业也将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进入国际市场后,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立足,并获得全球竞争优势,是跨国经营企业的当务之急。积极借鉴西方跨国公司的经营方法,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是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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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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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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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税收筹划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既包括国际节税筹划又包括国际避税筹划。国际节税筹划不仅合法,而且纳税人筹划行为的实施是符合东道国立法意图的;国际避税从表面上看也是合法的,但纳税人是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来实现减税目的的,违背了东道国的立法意图。狭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仅指国际节税筹划。从实践来看,国外不少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避税行为,实施的是广义上的国际税收筹划策略。由于我国的跨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晚,规模小,竞争力弱,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尽快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在对外经营中,除了开展狭义上的国际税收筹划外,还应适当地使用某些国际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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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概念,但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跨国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便捷,这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大型跨国公司往往专聘税务专家为本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高级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百万美元。 字串7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概念有相当程度的弹性,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各国法律标准不同,差异较大,且各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某一跨国纳税者所进行的某种减轻税负的合理税收筹划行为,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间,有时会被认为是应禁止的避税行为,甚至是逃税行为。目前,世界各国都将反避税作为本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点,并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避税法规,这无疑给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应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并随时关注东道国的税收法规,从中发现不足,寻求筹划空间,并避免有可能遭到的处罚。 字串5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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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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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字串5

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我国的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常,这些企业可通过计算,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率后,选择税收负担率低、综合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目前,世界上有近千个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的投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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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 字串4

2.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当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好处。通常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较典型的是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中转销售机构。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 字串7

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国际信托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受控保险公司、国际投资公司等也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在缔约国、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此类公司,可以获得少缴预提税方面的利益,或者能较容易地把利润转移到免税或低税地。同时还由于子公司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此外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调整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如用一国子公司的利润冲抵另一国子公司的亏损。我国首钢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就发挥了其卓著的筹资功能,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字串9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字串4

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所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能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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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字串5

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机密和复杂的工作。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6)通过产品的销售,给予海外公司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和回扣,或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字串5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通过利用其在世界范围内的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获得最大利润。目前,各国都将出于避税目的的转让定价作为反避税的头等目标,并制定转让定价税制,这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带来了难度。但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增加就业,发展本国经济,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往往松紧不一,从而又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较大的弹性空间。 字串3

(四)通过避免构成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字串2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例如,韩国不少海外建筑公司在中东和拉美国家承包工程,这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所以,这些韩国公司常常设法在半年以内完成其承包工程,以免交收入所得税。又如,日本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工厂车间全部设置在船上,可以流动作业。这些流动工厂曾先后到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进行流动作业。1981年,日本的一家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该公司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浆,把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卖给我国。结果,我国从日本获得的出售花生收入的64%又返还给日本,而且日本公司获得的花生皮制板的收入税款分文未交。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我国和其它多数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日本公司就是利用这一规定来合法避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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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电子商务的诸多特点,更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便利。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也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特点来合法避税。 字串5

(五)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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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一方面起到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汁方法,为企业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应熟悉东道国的各种会计制度,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例如,适当地将收益和费用的结算日期滞后数日或提前数日,可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而在免征或低于所得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的国家,海外企业应及时调整财务决策和会计政策,尽力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企业可把长期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尽量平均分摊在各期中,使其所获利润平均,不会出现某阶段纳税过高的现象;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中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有效地减轻纳税负担;在对于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时,采用加速折旧法,可达到早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同期利润,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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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的注意点 字串5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谋求全球规模的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必须从全球的观点安排经营活动,筹划税务,进行全球范围的税收筹划。 字串1

1.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当前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千差万别,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课税关系相当复杂。此外,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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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有多个备选方案。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审时度势,从各个角度尽可能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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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有全局观念。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比如为了减少预提税税负去硬性挂靠某国,企图利用该国与他国的税收协定,不料该国却有沉重的所得税税收。又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已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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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有长远观念。税收筹划应具有前瞻性,不能杀鸡取卵,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应有较长期的总体税务计划和经营计划。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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