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如题所述

2019年3月1日。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有害垃圾,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易腐垃圾,指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扩展资料

本市城市垃圾治理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会同市规划、发展与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垃圾治理的具体实施规划,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垃圾治理的专项规划要求,负责会同本级规划、发展与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应当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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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30

   开始施行时间: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计八章38条。主要从分类标准、职责分工、分类设施的设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

  《办法(草案)》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三种类别的基础上,细化了垃圾分类的类别和品种,一是增加了“其他垃圾”类别,明确“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二是在易腐垃圾种类中增加了“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品种。

  (二)关于职责分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办法(草案)》第五条至第八条在明确城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规定了各主要涉及部门的职责:商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环保局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住建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卫计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还明确由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

  (三)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不一、标示不清,国家、省暂未出台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因此,《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由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建设、设置分类设施。

  (四)关于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为加强源头管理,《办法(草案)》第十四条明确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分类确定,主要是:机关、学校等自行管理的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市道路、公路、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上述要求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明确。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办法(草案)》第四章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的具体要求及相关单位职责,主要是: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运输至指定的贮存处理点,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易腐垃圾应当日产日清,按要求运输至指定场所,并通过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可回收物应当定期收集,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关于监督管理

  《办法(草案)》第五章从多个方面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定:一是明确以城管局为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二是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宣传、指导、检查、劝阻等方面的工作;三是明确由城管局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定期通过媒体曝光违规行为;四是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申报文明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申报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

  按照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做重复规定的原则,《办法(草案)》仅新设两项行政处罚:一是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二是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个回答  2020-11-27

   开始施行时间: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计八章38条。主要从分类标准、职责分工、分类设施的设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

  《办法(草案)》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三种类别的基础上,细化了垃圾分类的类别和品种,一是增加了“其他垃圾”类别,明确“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二是在易腐垃圾种类中增加了“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品种。

  (二)关于职责分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办法(草案)》第五条至第八条在明确城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规定了各主要涉及部门的职责:商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环保局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住建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卫计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还明确由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

  (三)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不一、标示不清,国家、省暂未出台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因此,《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由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建设、设置分类设施。

  (四)关于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为加强源头管理,《办法(草案)》第十四条明确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分类确定,主要是:机关、学校等自行管理的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市道路、公路、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上述要求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明确。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办法(草案)》第四章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的具体要求及相关单位职责,主要是: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运输至指定的贮存处理点,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易腐垃圾应当日产日清,按要求运输至指定场所,并通过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可回收物应当定期收集,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关于监督管理

  《办法(草案)》第五章从多个方面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定:一是明确以城管局为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二是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宣传、指导、检查、劝阻等方面的工作;三是明确由城管局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定期通过媒体曝光违规行为;四是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申报文明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申报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

  按照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做重复规定的原则,《办法(草案)》仅新设两项行政处罚:一是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二是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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