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超过2940Pa。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或风量超过20000m3/min时,可加大,但不宜超过3920Pa。矿井井巷的局部阻力,新建矿井和扩建矿井独立通风的扩建区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0%计算,扩建、改建等矿井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5%计算。
进、出风井井口高程差在150m以上,或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共用风路的风压应小于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扩展资料:
矿井通风要求规定:
1、根据矿井的特点和需要,把中央式通风演变为中央一对角式混合通风系统。为适应综采集约化生产,工作面单产超过1Mt/a的要求,对矿井采用分区域开拓。
2、矿井的总进风量应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所需风量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分别进行计算,并应采取其中最大值。
3、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掘进不同煤层时的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涌出量、炸药用量、人数分别计算,应取其中最大值,并应用所选的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和风速验算校核。
参考资料来源:建标网-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