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几个去水上玩 发生溺水意外死亡 受什么法律责任

朋友几个一起去湖边野炊。其中一个朋友发生溺水意外死亡。我们中有大学生、有工作的、有结婚的。我们就在岸边能有3、4米远的地方。来了一条游船,我们发现水太脏了就往岸上走。我们就在走的时候其中一个朋友被船过来的浪打了一下(由于个头挨,不会水) 就离我们距离远了 这时我们有在岸上的有在水里的。在水上的没急事救到他。 请问我们这些人会受到法律责任吗。? 都受什么责任。请详细的说下。谢谢

纯属意外,公安机关应该作出死因鉴定,要做尸检的;不幸溺亡人近亲属可以起诉,协商解决可能性不大,被告有同去游玩的人和你们证明有过错的游船主、驾驶人,法院也会做调解工作的,不成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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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10
先要公安机关判定死因
看你的表述那个游船的所有人应该要负责人 因为是船的原因导致他掉入水里的 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去救 救不起来他们要负责人
从法律上说你们没有义务去救他 在人道主义的角度上来说 你们还是应该关心哈他
第2个回答  2012-08-09
被忽悠
第3个回答  2015-11-14
  1、同行如果由于其对游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不够、预见不足,与朋友溺水身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如果其中溺死的人并不会游泳,而其他的人会游泳,则可以视作其他人有一定的过失(不应当带他去从事不会的,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过失与损害结果又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其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如果溺死的具体原因是别人的危险行为引起的,比如打斗、嬉戏、恶作剧,引起受害者陷入深水区而溺死。则视作先行危险行为引起的后果,当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不存在过错,也可以引用公平原则。详细的法律规定,可以引用民法通则、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5、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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