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该条规定,财务总监可以定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4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之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6]33号)中提到职工董事任职回避原则:“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公司高管的
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之具体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即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职工监事。
同时参见其它有关规定: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总工发[2012]12号)第38条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
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
工会组织备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第39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虽然《公司法》及现有的其他法律没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工董事作出明确禁止规定,但是已经有不少
规范性文件作出了明确禁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工董事的规定。故此,出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终对公司利益负责,职工董事更侧重于对职工利益负责的不同侧重点,及从规范
公司治理,长远优化制度稳定性等角度,不建议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职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