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发行条件

如题所述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如下:
发行期限:期限可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
2、发现规模:7年、10年期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的50%;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3、发行时间:原则上不与会计国债和政府一般债券同时发行,不同地区同期的政府专项债券不能同时发行。
4、发行类型:政府专项债券的类型应为固定利率支付形式。
5、发行方式:单一期次的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额度超过5亿元,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发行。
6.发行利率:应高于同期记账国债的平均收益率。
7.还款方式:本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来偿还,利息必须由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来偿还。
专项债券是一种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的区别: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短缺或解决临时资金短缺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为筹集资金建设特定项目而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通常以该地区的财政收入为担保偿还一般债券,而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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