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重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如题所述

一般情况下,项目重大变更不需要重新招标,当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可重新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扩展资料:

项目重大变更正确的做法:

1、按原招标程序进行,与选定的中标人商定,对其设计的变更,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

2、如果谈不成,先按原中标价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实施时再按变更的方法解决。

重新招标的注意事项: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2、不足三家投标人投标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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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05

项目发生实质性重大变更时需要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该条规定,在工程量、工程款以及工期等实质性条件都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由中标人继续施工,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的规定。

可见,只有通过重新招标选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该条规定。

扩展资料:

项目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28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42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64条)。中标无效意味着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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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重新招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设计有重大变更(工程数量增加25%并不是设计重大变更)也无需重新招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解决。特别是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快签订合同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要求重新招标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的作法是,按原招标程序进行,与选定的中标人商定,对其设计的变更,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谈不成,先按原中标价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实施时再按变更的方法解决。设计变化,增加了工程量,这应该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按投标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单价,就使用清单中的单价;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但有相类似的单价,可以调整后使用;如果没有相类似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一个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使用此单价。
  由于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应该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对单价进行调整,一般规定工程量增加10%,单价不予调整,超过10%,超过部分单价下调10%。
  同时还应该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可能要计算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这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说明。
  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通过解决争议的途径解决。
第3个回答  2019-09-29
如果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而终止招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的。本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论坛上的3859条目《请教招标问题》的
回答,与你提到问题近似,在此转抄如下:

开标后调整招标项目资金的处理问题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及
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无正当理
由即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
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
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
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建议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选择:

1、终止招标,接受处罚,并赔偿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调整设备资金不
属于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招标。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时才属于
有正当理由终止招标;

2、在不改变原招标文件和招标范围、内容的情况下,继续开标、评标,
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授予合同的条件,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可
以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一次谈判,通过谈判解决调整设备资金问题,并给
予中标人以一定的补偿。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应表明未调
整前的合同内容和合同价格,也应表明由于招标项目的设备资金调整,通
过双方协商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和合同价格,以及合同价格的
计算原则等。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怀疑违背中标人意愿的改变投标
方案和投标价格。由于减少了合同的内容和中标价格,因此应给予中标人
增加一些补偿,如果在签订合同前谈判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只应按原招
标内容和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并采用下面方式解决;

3、在签订合同之后,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整设备资金的合同变更,以
及确定价格的原则,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只要是减少的设备项目,不是
由发包人自己做或者给其他供应商或制造商实施,这种变更,承包商是必
须接受的。这是一般合同条款都有此变更规定。由于调整设备资金减少,
因此应给承包人增加一定的补偿就可以了。
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应该进行经济比较,选择经济方案。本人建议采用后
两种处理办法。这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用给投标人补偿损失,而且在
经济上也是有利的。

另补充说明:上述问题是招标工作开始后,招标项目的资金调整,而你
是设计的重大变更,都想重新招标。由于这些理由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
终止招标的理由是不正当的。可以采用上述三种处理办法。结合你的具体
情况,最好采用第三种办法处理。也就是说在合同执行时通过变更(包括
重大设计变更)解决之。既不违法,也是最经济的。
第4个回答  2021-03-19
项目发生实质性重大变更时需要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该条规定,在工程量、工程款以及工期等实质性条件都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由中标人继续施工,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的规定。
可见,只有通过重新招标选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该条规定。
1、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比如项目单位、主要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立项。
2、项目在立项批文有效期结束后仍未开工,如还要继续干,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
3、其他根据经济大环境变化、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要视情况来看。
如果项目正常,没必要重新立项,发改委也不会给重新办。
施工变更立项的特点,程序和立项资料的编制等内容,表明了施工变更主要是各种施工条件的变化引起施工方案的变化和增加的施工临时工程,指出了判断施工变更的基本条件,施工变更立项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以及资料的编制方法等,对目前人们正确认识和进行施工变更立项工作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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