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可延长吗?

如题所述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章着重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期限、验收及补充协议等关键环节。


首先,第三十七条强调,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合同内容需与文件规定一致。对于未明确或约定不详的事项,采购人与供应商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


在合同管理上,第三十八条明确了长期采购合同的期限,货物质保期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服务类合同为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优质服务供应商,会有合同续期奖励机制,具体操作细则在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在验收方面,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需按采购文件和合同要求及时进行验收,采购完成后的三十日内,采购人与供应商需将履行情况和相关建议反馈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最后,第四十条指出,采购过程中如需增加与原合同标的一致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补充采购合同执行。补充采购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百分之十,且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扩展资料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该《条例》经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2012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条例》分总则、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和投诉、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3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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