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扩展资料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程序
一、报告与登记
1.登记内容
(1)基本信息
1)食物中毒报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联系电话。
2)食物中毒报告的时间、方式。
3)发生食物中毒的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中毒症状及严重程度等。
4)对中毒人员的救治情况,救治地点以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
(2)其他信息
1)对来源于上级部门的食物中毒信息,要掌握领导的指示或要求。
2)对来源于下级机构的食物中毒信息,要针对所提出的要求或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3)对来源于医疗机构的食物中毒信息,应要求医疗机构保存病人呕吐物、排泄物等样品。
4)对来源于消费者投诉的食物中毒信息,应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处理。
2.及时报告:接到食物中毒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直接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本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出决策,并根据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前期准备根据食物中毒的接报情况,清点准备调查处理必备物品。
三、开展流行病学与现场卫生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对中毒患者和同餐进食者的调查,对可疑中毒食品加工现场的卫生学调查,采集样品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和送实验室检验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