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是在四川成都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的11月过期了,今年3月分我提交了辞呈,但领导一直不让我走,切还不新招人,一星期后我实在是顶不住工作压力就直接走了,但老板一直不给我发3月的工资,一直拖,说白了就是不想给了,今天打电话询问之前领导,她说我要辞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说我是自己要走的,跟公司无关。我说的是公司没有跟我签合同,我要走是可以走的(这是我朋友告诉我的...),她就用我话堵我说,说既然连劳动合同都没签那他们又凭什么要发我工资,说我没提前一月交辞呈所以就不发我工资了。请问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这种情况下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能要回工资呀?我在那里工作每月的工资都是财务统一打卡里的,社保也是每月公司统一交的,这些能做为我在那里工作过的证明吗?
请问,这个双倍工资是指从去年11月劳动合同到期到现在的的所有工资都该双倍,还是仅一个月的呢
请问,这个双倍工资是指从去年11月劳动合同到期到现在的的所有工资都该双倍,还是仅一个月的呢
追答事实劳动期间的所有工资。以当月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月数再翻倍
另外我补充解释下,这一条款规定在法律责任内,属于监督惩处范畴,即“满一个月仍未签订合同”视为条件,结果是应当发双倍工资,所以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起你的所有劳动所得都应翻倍。
另外,楼下十级那位哥们,你引用的解释是2001年版的吧,过时了哥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