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案件执行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如题所述

实现案件执行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相对统一的,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社会效果促进法律效果的发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应当是依法高效地推进,法律规定明确的,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是执行工作的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违法执行,那些所谓“为了社会效果”而突破法律底线的违法执行行为,最终都将因其违法而被撤销,所谓的“社会效果”也将不复存在。如果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只考虑效率而忽视公平和正义的价值保护,出现的结果可能就是所谓的法律效果好而社会效果差的情形。另一方面,法所保护的价值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冲突,此时就应按处理法的价值冲突规则,如“价值位阶原则”、“价值平衡原则”等方式综合判断,以“社会效果”的好坏作为判断标准作出取舍。特别是在执行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法律未作规定,或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如何执行都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此时,人民法院就应从法的价值判断角度衡量,作出科学判断,在法所保护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合理地作出取舍,用句通俗的话说,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否实现最大化的有机统一,应当以人民是否满意为判断标准,而执行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要使所有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满意,是不可能的,也是做不到的,但尽量让更多的人满意至少应当作为法院执行工作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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