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为有效防范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大气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十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除按照本规定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在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客货运车站、场的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对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知识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宾馆、酒店、餐馆、婚庆公司在婚礼、庆典时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不得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并通过学生带动家长遵守本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公墓、殡仪馆等场所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告知申请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单位负责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等公益宣传以及典型案件的报道。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纳入全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智能化管理手段,发挥全市各级网格员日常巡查作用,实现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动态监管、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自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限时燃放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8890000(12345)”市长热线和“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100元。公民及时劝阻并成功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提供证据(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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