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社保基数一览表

如题所述

2018-2019年邢台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按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1631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263元/月)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按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邢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14858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邢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972元/月)确定。
2018-2019年邢台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20%,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不缴,公司不缴,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7%,个人缴2%。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第三条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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