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后申报收入的税务处理

我公司2007年9月2日应确认销售收入34万元,但一直到2008年6月(税务稽查自查期间)才确认收入并进行了纳税申报。在税务稽查的处理意见中,依据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我公司觉得稽查局的处理不当,但又不熟悉相关的法规,恳请各位老师给予指点为谢!

对你们公司的处罚不当,你们不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
因为你们属于自查补报,按照自查从宽的原则,只补税,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也就是说税务局最多只能追究你们的延后申报的问题 我认为合乎税法的处罚应该是:1、补交税款 2、从该笔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始计算,加收每天0.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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