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7年9月2日应确认销售收入34万元,但一直到2008年6月(税务稽查自查期间)才确认收入并进行了纳税申报。在税务稽查的处理意见中,依据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我公司觉得稽查局的处理不当,但又不熟悉相关的法规,恳请各位老师给予指点为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