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保门诊报销起付标准

如题所述

杭州医保门诊报销起付标准:
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中在职人员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76%,退休人员82%;
(2)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6%;
(3)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6%,退休人员92%。
医保报销材料:
1、本文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综上所述,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基金承担比例按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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