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对入户门的规定

如题所述

物业法对入户门的规定如下:
1、业主改变单元入户门,属于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物业有义务和责任善意提醒业主停止违规装修,并且有义务在告知和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及时汇报房产主管部门,由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干预。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有以下规定:
1、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组成人员应当与物业服务用房统一,可以只有一处,也可以分散多处。
2、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在开发区域内规划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服务用房、经营用房等;
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不得在物业服务用房内设置办公室、仓库、宿舍、厨房等场所。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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