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正确吗

如题所述

一、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提出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1)坚持防范为主是加强监测预警、全方位加强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2)坚持打早打小是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3)坚持综合治理是在省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之外,发挥好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4)坚持稳妥处置是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
      二、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集资的定义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非法集资的定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非法集资的定义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三、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J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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