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597条规定了哪些合同无效

如题所述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详细解析:
1.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2.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即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确定买卖关系的债权行为,而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
即便无权处分的出卖人已将作为标的物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不动产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但此种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并不因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有效而有效,仍系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需待有权处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买受人的善意取得。虽然上述处分行为效力未定且有权处分人存在不予追认的可能,但此种情形下的买受人另受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即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论出卖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及有权处分人是否追认。善意取得发生后,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
4.无权处分合同与强制履行。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未交付、未过户的情况下,如所有权人或其他共有人(出卖人系单独出卖共有物的情况 )不同意出卖,买受人如请求判令强制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即交付、过户),应不予支持。因为此时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属处分行为需有权处分人的同意,故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债务属于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债务,不能判令强制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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