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价处理案例

如题所述

一.结论概述

1.证监会层面:能影响上市,需要说明;

2.税收层面:可能存在被认定为逃税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问题

同一家公司股权同时转让,对价差额巨大的情况是否存在风险?

三。支撑基础

(1)规范性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修订,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票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同时发行的同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款。

(2)实际案例

1.现金支付和股份支付的估值差距高达30%左右。

在中南重工(现中南文化,002445)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以8.7亿元的价格购买上翔100%股权的交易中,现金支付与股份支付的估值差高达30%左右。比如同样的转让价值还是互动的1%股权。如果选择股价,交易对方可以获得价值910万元的中南重工股票;如果选择现金对价,交易对方只能拿到696万元现金。当然,考虑到并购中获得的股票对价。a一般有锁定期和股价下跌的风险,即使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对价需要“贴现”,仍有相当一部分交易对手选择直接套现。

同一公司的股权所附带的责任或义务是不同的。比如部分权益股以股代付,实际上减轻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

2.不参与业绩对赌的交易对手,同样的股权,会比参与业绩对赌的交易对手优惠30%。

汉冶股份(600226)在交易预案中提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量子云100%股权“不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姬友粤泉、滨巢创投合计持有量子云4.00%股权,交易对价初步确定为8960万元,量子云100%股权对应估值为2.24亿元。也就是说,不参与业绩对赌的交易对手的股权是一样的,比参与业绩对赌的交易对手要低70%以上。业绩承诺无疑是审计层判断目标质量的重要指标;此外,根据规则,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要逐年对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进行专项审计,业绩承诺人的压力不可谓不大。

同一公司的股份所附的责任或义务是不同的。由于部分股份承担了对赌义务,实际上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价值保障,其本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必然是不同的。

3.《公司法》对以往IPO案例中“同股同价”的规定有所突破。

例如,田慧橡胶工业(300041)在2001年增资时,就与这只股票的发行价不同。发行人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单回复,“本次增资是发行人股东大鹏创投和深圳兴瑞海的真实意图”。在后续审计中,该问题未对田甜橡胶工业的IPO构成障碍。

4.可能存在被认定为逃税的法律风险。

江苏M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中的90%转让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签订转让协议时该公司上月的净资产估值为基础,股权转让价格定为9000万元。张家港市地税局调查人员在审查该交易过程中发现,在股权转让交易发生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陈某将A公司68%的股权以2.7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与A公司无关联的B公司,将5%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总价转让给4名无关联的自然人。“这两次交易的间隔很短,被交易公司的资产价值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但为什么被转让的价格

调查人员认为,这两起看似独立的股权转让交易之间可能存在某种联系。调查人员立即调出这两笔交易的全部卷宗,全面了解企业权益变动的时间节点、股权转让交易的定价依据以及企业与权益变动相关的财务信息材料。

经过分析,办案人员判断与M公司有关联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短时间内再次转让该公司股份,且转让前后价格相差较大。这些异常行为表明,M公司和陈某涉嫌通过第二次股权转让进行税收筹划和避税。经过充分准备,调查人员约谈了陈某,并告知陈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陈某进行的股权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按规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方法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调整相应的税收收入。但陈某坚称,其转让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定价是基于资产评估值,不存在避税行为。

调查人员告诉陈某记者,企业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显示,陈某的第一笔股权交易,A公司的价值是基于资产基础法,而近期的第二笔交易是基于资产收益法。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不同评估方法下的股权价值会有很大的不同,

并不符合公允原则。陈某第二次交易时采取的资产收益法所确定的股权价格更符合A公司股权实际价值。面对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陈某最终承认了与上级公司M公司筹划,分两次以不同价格转让A公司股权,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随后M公司认可并接受了调查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利息。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本案中,企业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且受让方具有关联关系,明显缺少合理的商业目的,是造成筹划“失败”的主要原因。

相关问答:同一支股票不同的价格买入,怎么分开卖出

 它是按照你成交的资金来计算收益与税收的,假如说你第一次10.66和10.56元买入,11.55与12.35分别卖出,这里面它就是单独计算你每次成交资金的税收和收益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按照你成交卖的价格减去你的成本价!税收是按照你每次交易的金额来算的。如果你的税收是千分之三,那么就是你本次成交总资金乘以千分之三!是就税收!成本是综合计算的,还有一个是最低佣金的问题,一般最低佣金一笔是5块,如果达不到也是按照5块收取。要是不在意随便怎么卖都行。拓展资料:因为股票是撮合交易,要有买才能卖,有卖才能买!买一就是想要买这个股票的人能出的最高价,就是你直接卖出能卖到的最高价!卖一就是想要卖出这个股票的想要卖的最低价,也就是你直接买入能买到的最低价格!一般股票交易软件上面会分别显示买卖各五档的价格,也叫做盘口!这是股票的买卖双方委托单的价格排序!一、某只股票叫“只”或者“支”,而股票的单位是:股或者手(1手=100股) 二、参考成本价的概念。 买入某只股票,就产生了买入的费用,一般就是佣金。买入以后买入的费用已经产生,所以不用预估,它是时机存在的。需要估算的只是卖出的费用。 而卖出的时候不仅有佣金,还有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既然费用是以成交价格来计算,这里显示的参考成本的计算依据是现在股票的价格。随着股价的变动,这个成本也在不停变动。 比如:当前股价是10块,一共100股,那么当前估算的印花税就是1块钱。 如果价格涨到了100块,那么估算的成本里面就包含了10块钱的印花税。 三、不管是以什么价格成交,都跟预估成本关系不大,预估成本只是让投资者参考,在哪个价位卖出开始盈利。最终的盈利情况和费用都以成交价格和数量计算。分批买卖法是基于克服人性的优柔寡断弱点而应运而生的一种投资方法。股票投资者的良好愿望是能够在最低价买进和最高价售出。但真正能在市场上如愿以偿的投资者却为数不多,通常发生的情形,在股价下跌到可以入市购进时,许多投资者还认为股价会继续下跌,仍然持币待购;而待股价强劲反弹上来时,又后悔莫及坐失入市良机。另外,当股价上涨到应该脱手时,还认为股价继续上扬,而待股价下跌时,不仅卖不出好价钱,有时甚至还难脱手。个人建议:分批买卖法克服了只选择一个时点进行买进和沽出的缺陷。由于分批买卖法进行的是多次买进和多次卖出。故而当股价下跌到某一低点时,投资者就可以毫不犹豫地予以购买。同样,当股价涨至某一高点时,投资者也不会因贪心而舍不得卖出,因为即使股价继续上涨,投资者仍可能通过不断卖出获利,故而不会错失良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