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情况,如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已有协议的,应遵循相关协议进行操作,没有协议的则需按照本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自2013年1月1日起,本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对于在此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应以本办法为准。
本附录包含以下内容:
2012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公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业余无线电台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