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如题所述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无效的收养行为。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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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周以钢律师解答: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收养非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

 5、收养人未满30岁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血亲子女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距不足40岁;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周以钢律师解析: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你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你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为你出具的你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以钢律师简介

钻研经济合同领域,处理债权债务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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