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对更改姓名大致有以下规定: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收养、寻回或解除收养关系的;2、长期以笔名、艺名等与姓名事实通用的;3、用字有悖于公德或有伤风化、有辱人格的;4、使用了
新华字典以外的异体字或自造字的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2、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
公安机关列为工作对象的人;4、正在刑事、
民事诉讼期间的当事人;5、法定代表人等
赐子千金,不如赐子好名。
专注起名,每一个字都用心谨慎。
帮助他人,快乐自己。
【知一起名专家】整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