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跟上一年工资有关吗

如题所述

生育津贴跟个人工资没有关系,生育津贴是按照单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生育津贴=上一年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 30天*产假天数。
拓展资料:
计算公式是这样的:生育津贴=上一年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 30天*产假天数。假设单位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是 10000元,顺产的话,可以领到 10000/ 30* 98= 32666元。剖腹产的话,产假多加 15天,可以领到 10000/ 30*(98+15)= 37666元。
生育津贴是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助,是由生育保险来出资的,在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就不会给员工发放工资了。
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 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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