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1、撤销权四个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4)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
1)赠与他人财产;
2)非正常压价;
3)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放弃债权。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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