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宜昌市二医院、仁和医院、宜昌市中医院65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甲类:按在职与退休人员分别分段计算。3000元以下分别报85%、88%000-5000报88%、90%000-10000报90%、92%0000至封顶线报92%、95%乙类:单价在100元以上的按70%报销,100元以下的按80%报销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经审核批准方可使用,费用单项核算。单价300元(含300元)以下的报销80%,单价300元以上的报销7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