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民事 诉讼 程序起诉条件 原告需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向有权限的法院提起起诉。 二、民事诉讼程序 (一) 一审 程序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 起诉书 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 答辩状 ,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 开庭审理 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 证人 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 代理 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 二审 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三)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大的好处在于审限短,从 立案 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交通事故 所引发的纠纷,因绝大部分都在事发后及时通知交警部门介入处理,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由交警部门出具了《 交通事故认定书 》,大部分都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简易的情形较多。 1、 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 (1)当事人提供与确认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处理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法院认定地址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视为送达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 传唤 与答辩方式 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但是,该方式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被告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 3.审判组织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4.庭审程序 (1)不受通知日期及调查、辩论的顺序限制。 (2)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 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5、开庭与审理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6.审限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上文,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的时间比较长是有原因的,不是一两天就能解决完问题的。 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设置有其进一步保持公平、公正、平复矛盾、维护权威的意义,每一步都有其设置的意义,缺少哪一步都不行,都无法形成完整的审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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