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3-11
(1)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对于学校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而言,小学生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限,学校的监管责任相对较大。
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小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侵害时,对学校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具体就是学校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
(2)学生不存在过错时,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点主要针对日常教育、管理中学生受伤害情况:
如:学校缺乏管理,导致秩序混乱,老师不在场、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造成严重后果等;还如:学校的设施、设备缺陷,导致学生身体受伤。
针对以上情况,如果因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导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生可能存在过错的校园伤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
这类校园伤害,包括具有对抗性,或较为剧烈的体育运动中的学生伤害,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
(4)学生在校园受到他人侵犯导致的伤害,可遵循“刑事附带民事”相关原则
这类伤害理论上会构成刑事类案件,除追究施害者刑事责任外,民事赔偿部分可遵循“刑事附带民事”相关原则,由施害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学校是否可以免责的前提,是能否证明已经尽到了全面注意义务,若学校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