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涉军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涉军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适用涉军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有部队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明确当事人因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请,由军事法院受理;对于营区内的财产无主认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军事法院审理;
2、法律依据:《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四条
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
二、涉军案件管辖制定的基本思路
1、坚持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适当性原则。军事法院是专门法院,其管辖民事案件范围应有限度,以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为原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适当扩大到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2、坚持两便原则。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对于交通不便和当地未设军事法院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管辖问题是当前民事诉讼中引发争议较多的方面,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影响较大。强调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专门就管辖争议的解决及管辖异议救济进行明确;
4、兼顾国防利益、军人权益和地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地方的民事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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