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时的全权委托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一种委托形式,账户的所有人将交易权委托给其他人(通常是一个交易商),受托人在交易时不需要事先征得账户所有人的同意。通常也指“管理账户”或“可控账户”。

法律文件里,“全权委托”实为常见词汇;日常生活中,“全权委托”更是不绝于耳。英语里, “carte blanche”可表达“全权委托、委托全权负责”之意。

因为该说法授权不明,所以,被民事诉讼法认定为是属于约定不明,而只等同于一般授权。所以,如果需要委托某人办理某事项,是全权委托,就应当写明全部委托事项以及手委托人的具体的权限.而不能简单的以全权称呼了之。

扩展资料:

在诉讼中全权委托就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诉讼文书、代收案款、代查信息资料等。具有代理当事人在实体上的决定权。当事人自己可以不出场。

特别委托也就是全权委托,诉讼中不能讲全权委托,应讲特别授权代理,就相当于通常所说的全权代理。有的商事交易当中有特别委托的也可能是单项特别委托,如委托他人提货、取款、出席会议、投票等单项性事物也叫特别委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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