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重点单位的确定及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由于其单位的特点而容易发生火灾,或者是发生火灾后危害较大,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等,因而本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防火档案,是指关于单位以往发生火灾情况、火灾隐患及排除办法、防火器材和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记录。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本单位中极易引起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后果的部位,如工厂中的油库、易燃品存放仓库等等。
(3)防火标志,是指禁止使用明火或者其他提醒人们注意防火的文字、图案等。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每日组织防火巡查,以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及时扑灭突发的火灾,决不能麻痹大意,使隐患导致火灾,小火变成大灾。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增强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减少火灾发生的重要环节。企业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某些特定岗位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对在职人员的全员消防培训制度。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百密难免一疏,由于各种人为的、自然的原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有发生火灾的可能,一旦发生火灾怎么办?必须要有所准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是在火灾发生时,避免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极好办法,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