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领一般是要本人去办理的。
公积金提取也是可以由他人代办的,他人代办分为两种情况:
1、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2、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公证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可定期转入职工指定银行储蓄账户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扩展资料:
公积金来购买一手房(包含经济适用房)的提取材料:
1、在12个月内的所签订的购房得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2、网上的备案的确认书的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3、交款的票据的原件是以及复印件一份的;
4、购房人的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的;
5、加盖了单位的公章的《住房公积的金提取申请书》两份;
6、在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时一般的除了提供上述的材料之外的还是应提供《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的一份。
7、住房的公积金联名卡(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需提供单位收款账户信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