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被告人被封的资产吗?

我是被告这二天与原告请求解封资产,可是昨天在法院调解结束我该交的钱也交了,可是发现原告前天又封被告资产,现在与原告请求解封,但是应该答应解封银行卡,不动产不同意解封,我应该什么办

在我国,公民所拥有的房产当然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受到国家的保护的。不过,法院查封了房产时,处分权就会受到影响。但是,也可以解除查封。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最新解除查封房产的条件”这一问题进行介绍。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最新解除查封房产的条件

  一、什么是房产查封
  房产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1、房产查封是指诉讼过程中法院在原告提出查封申请后通过司法途径将被告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被查封后的房屋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的手续,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

  2、查封房产是一种保全措施,被查封的房产不可居住、交易。债务人偿还所有债务后,可申请解封。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法院将拍卖被查封房产。

  二、最新解除查封房产的条件
  法院查封的房产,在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判决执行完毕后,经当事人申请,是可以对房产予以解封的。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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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03

原告请求法院查封保全你的财产的,法院同意后,会把裁定书送达给你,不可能不让你知道的。你知道了,如果有意见,有想法,比如要求解除查封,可以和对方协商,可以向法院提出来。

原告起诉你,到底涉及到多大的诉讼标的额,你不知道吗?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在争议标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申请保全人申请的保全标的额高于诉讼标的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引导其在诉讼标的额范围内合理确定;申请保全人坚持超过诉讼标的额申请保全的,应当以诉讼标的额为限裁定保全标的额。你自己算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是否相适应,如果原告财产保全的价值过高,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来,请求解除这一保全。

第2个回答  2020-09-03
不可以,法院在审查被告时,即使证据不足,也要向原告告知情况,才能解除被告人被封的资产。
第3个回答  2020-09-03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限,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从相关立法精神分析,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其目的都是为了使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得以顺利执行,所以我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法院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是判决、裁定还未作出或虽作出但未生效前,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此种情况下,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的时间,既为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
二是判决、裁定生效后,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按人民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此时法院也应依法解除之前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4个回答  2020-09-03
不可以 一切都是要走流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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