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通常意义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1.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之外的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比例: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由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分别为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和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全区具体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情况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职工个人缴纳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分三种参保方式:统帐结合、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
统帐结合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统筹基金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和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分别为0.5%、1%、2%。工伤保险费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保障企业员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扩展资料:
一、复查程序: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作出的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该经办机构申请复查,该经办机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复查不是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程序: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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