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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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15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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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5-21
不合法。

正规的用人单位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若有的用人单位要求你交押金,你要留点心,不要轻易的交钱。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你可以跟用人单位协商,实在不行的话就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在学信学院的创就业老师曾给过指导,所以我认为交钱的单位是不太可靠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也祝你能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望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0-14
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法律咨询:我有一朋友要去家乐福上班。但是家乐福要先收取押金的,而且还要提供本地户口做担保。我觉得收押金这种事情有一点不合法。与法律规定有些抵触,但是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单位收取押金的这种做法合不合法?问题补充:我知道这样是不合法的,我提问的目的是希望你们能够给我分析一下细节,不要只是说一下不合法就完了。如果是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一些工作服之类的,那这样子收取押金会不会也是不合理的?华律网律师解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收取押金是禁止的。2、提供工作服属于提供正常劳动条件的一种,也不应该收取押金。相关法律知识: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
第4个回答  2018-02-13
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求》的复函中规定,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在的企业不应该收取所谓的“押金”。你可以向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这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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